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继宽,刘鑫,徐玉环, 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 ,辽宁东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辽宁东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继宽、刘鑫、徐玉环: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续封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9日周四下午13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