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建春,艾军,李素珍,何朋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艾军、李素珍、何朋:本院受理原告高建春诉被告艾军、李素珍、何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事项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向被告艾军、李素珍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10000元,及利息298800元;2、判令被告何朋对上述借款本金15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乾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