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向红, 中卫市永康镇杨滩农资店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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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向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卫市永康镇杨滩农资店与被告李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