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可敏,郑金燕,王美钦,郑金霞,郑永康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212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金霞(出境至日本):本院受理原告何可敏与被告郑金燕、王美钦、郑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郑金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何可敏偿还借款本金4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3.85%从2021年3月4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王美钦、郑金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继承郑永康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与郑金燕共同承担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