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鲁静,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4民初7533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鲁静:本院受理的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04民初7533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9404.24元、分期手续费380元及利息16756.22元,并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支付自2021年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151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审判法庭302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