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单鑫芳,逄金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桂0304民初622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单鑫芳、逄金兰: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起诉被告单鑫芳、逄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304民初6221号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