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芮敏,山东莱州艾克机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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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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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东莱州艾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芮敏与被告山东莱州艾克机械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履行“退一赔三”。退还全部货款5000元订金和18000元尾款,共计2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赔三,追加69000元赔偿金,二项总共计9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