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谭林,肖艳华, 招远市东高电子商务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桂0108民初4710号 |
案由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招远市东高电子商务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谭林与被告招远市东高电子商务经营部、被告肖艳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8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本院民事诉判决如下:一、被告招远市东高电子商务经营部、肖艳华退还原告谭林货款2975元(谭林将其购买的“黑骨藤长寿茶”250包退还给招远市东高电子商务经营部、肖艳华,如谭林届时未能退回,则以11.90元/包的标准,折抵应退还的货款);二、被告招远市东高电子商务经营部、肖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林支付赔偿金29750元。案件受理费309元,财产保全费347元,由招远市东高电子商务经营部、肖艳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