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乐梅波, 龙口冠霖海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宁波海事法院 |
内容 |
龙口冠霖海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乐梅波与你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19025元及相应利息(以51902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1日14时45分在舟山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