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闫丽峰,苏布德,刘朕卿,毛亚芹,王建军,郭建军, 呼和浩特市凯茂商贸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鸿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内蒙古君锐达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9)内0103执恢1106号,(2021)内0103执恢27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内容
毛亚芹: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内蒙古君锐达商贸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凯茂商贸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鸿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刘朕卿、毛亚芹、王建军、闫丽峰、郭建军、苏布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3执恢1106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凯茂商贸有限公司的其它财产及(2021)内0103执恢272号裁定书内容为: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毛亚芹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山东省龙口市东海黄金海岸湖光海景D区(湖光豪景)7号楼1-1081号。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三日内毛亚芹到本院执行局426室选择评估机构,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指定评估机构对该房屋进行评估。
刊登日期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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