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科租赁,宋伟,李耀东,李超,李娜,李和平, 中科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青州市万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津0116民初20881号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伟、李耀东、李超、李娜、李和平、青州市万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中科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伟、李耀东、李超、李娜、李和平、青州市万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津0116民初20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中科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伟签署的编号为CASL-2019-0134-Q-HZ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19年12月2日解除;二、确认徐工牌牵引车2台(一台车辆型号为NXG4250D5WC、车架号LC1AMCBE8K0001467,一台车辆型号为NXG4250D5WC、车架号为LC1AMCBE4K0001465)、华政牌挂车1台(车辆型号LHZ9400TDP、车架号LA9940D38K0LHZ014)和恩信事业牌挂车1台(车辆型号HEX9400CCYE、车架号LA99FRC36K0HEX032)归原告中科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所有;三、被告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科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2月2日的部分到期租金60285.64元;四、被告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科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截至2020年7月27日的违约金20370元,并以150421.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给付原告自2020年7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五、被告李耀东、李超、李娜、李和平、青州市万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宋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就各自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宋伟追偿;六、驳回原告中科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内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6元,保全费938元和公告费520元,均由六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