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雷,鲁中云,李超,李娜,李和平, 中科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青州市万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津0116民初20891号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雷、鲁中云、李超、李娜、李和平、青州市万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中科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雷、鲁中云、李超、李娜、李和平、青州市万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津0116民初20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中科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雷签署的编号为CASL-2019-0127-Q-HZ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19年12月29日解除;二、确认徐工牌牵引车2台(车辆型号为NXG4250D5WC、一台车架号为LC1AMCBE0K0001463,一台车架号为LC1AMCBEXK0001468)和恩信事业牌挂车2台(车辆型号为HEX9400CCYE,一台车架号为LA99FRC34K0HEX031,一台车架号为LA99FRC32K0HEX030)归原告中科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所有;三、被告陈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科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2月29日的部分到期租金67155.89元;四、被告陈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科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7月27日的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19588元,并以158207.0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给付原告自2020年7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五、被告鲁中云、李超、李娜、李和平、青州市万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陈雷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就各自已承担部分向被告陈雷追偿;六、驳回原告中科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8元、保全费1034元和公告费520元,均由六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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