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薛杰,林伟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383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西台村石狮头15号林伟强:本院受理原告薛杰与被告林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林伟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薛杰借款本金1566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4月29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684元,由原告薛杰负担234元(已交纳),由被告林伟强负担3450元(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