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坤, 兰州氧气麦克斯游泳健身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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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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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兰州氧气麦克斯游泳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坤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魼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