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海云,丁莉,吉生龙,丁慧,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 ,甘肃海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巴州若羌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甘01民初71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甘肃海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巴州若羌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海云、丁莉、吉生龙、丁慧:本院已受理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诉甘肃海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巴州若羌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海云、丁莉、吉生龙、丁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甘01民初7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