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钱凯, 城关区嘉峪关东路鑫味苑餐料经销部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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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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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钱凯:本院受理原告城关区嘉峪关东路鑫味苑餐料经销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