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白丽娟,刘伟峰,吕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234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伟峰、吕静:原告白丽娟诉被告刘伟峰、吕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2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伟峰、吕静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10月1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按2021年4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给原告白丽娟;驳回原告白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8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240元,由被告刘伟峰、吕静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