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明非,聂开章,于正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明非:在本院执行聂开章与王明非、于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提出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你方应当在该期限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