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文武,金发春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83民初369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发春:本院受理姜文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83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发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姜文武借款2.4万元。二、驳回原告姜文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庄河市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38元,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8元,应予退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