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相辉, 大连福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83民初2573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相辉:本院受理大连福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83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相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福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住宅物业费1995.84元,并承担违约金。诉讼费6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庄河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应予退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