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磊,大连宸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83民初257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磊: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83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董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2502.58元及利息、罚息并给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被告大连宸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董磊追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7749元由董磊负担,由大连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