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杜长昆,杜长山,第三人-, 大连华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大连市中山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庄河市华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辽0211民初9905号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大连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华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庄河市华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长昆、杜长山:本院受理的原告大连市中山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第三人大连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华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庄河市华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长昆、杜长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0)辽0211民初9905号民事判决:一、不得执行车牌号为辽B00610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C612473,车辆识别代号LVGBE40K29G407323);二、车牌号为辽B00610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C612473,车辆识别代号LVGBE40K29G407323)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1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0)辽0211民初990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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