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辛鹏,由筠生,张春霞,孙四委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辽0283民初358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由筠生:本院受理原告辛鹏诉张春霞、孙四委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83民初35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