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秀琴,郭秀丽,郭秀英,郭永生,李秀章,刘剑英,梁德栋,刘建琴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辽0283民初5962号 |
案由 |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秀章、刘剑英、梁德栋、刘建琴:本院受理原告郭秀琴、郭秀丽、郭秀英、郭永生诉被告李秀章、刘剑英、梁德栋、刘建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李秀章、刘剑英、梁德栋、刘建琴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辽0283民初5962号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