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存仙,陈爱兰,郭永平,乌仁其木格,吴俊龙,王文锦,杜永城,王丽青, 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内0105民初4150号之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存仙、陈爱兰、郭永平、乌仁其木格、吴俊龙、王文锦、杜永城、王丽青: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存仙、陈爱兰、郭永平、乌仁其木格、吴俊龙、王文锦、杜永城、王丽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1)内0105民初41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2月1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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