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安徽金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登盈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皖0123民初447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登盈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123民初44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