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鹏飞,刘瑞亭,蔺永清,刘瑞婷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瑞亭、蔺永清:本院受理原告刘鹏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刘瑞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随本清);被告蔺永清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二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