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鹏飞,刘瑞亭,蔺永清,刘瑞婷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瑞亭、蔺永清:本院受理原告刘鹏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刘瑞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随本清);被告蔺永清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二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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