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谷宗兰,杜军,甘亮,甘红梅,甘培荣,甘小芝,孙知武, 马鞍山市顺发工贸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521民2139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甘亮:原告马鞍山市顺发工贸有限公司、谷宗兰、杜军与被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甘亮、甘红梅、甘培荣、甘小芝、孙知武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521民2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鞍山市顺发工贸有限公司、谷宗兰、杜军代偿款2530855.8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二、被告甘亮、甘红梅、甘培荣、甘小芝、孙知武分别在126542.79元份额范围内向原告马鞍山市顺发工贸有限公司、谷宗兰、杜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