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家明,冯木兰,甘亮,甘红梅,甘培荣,甘小芝,孙知武, 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当涂县龙荆机械配件厂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甘亮:原告彭家明、冯木兰、当涂县龙荆机械配件厂与被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甘亮、甘红梅、甘培荣、甘小芝、孙知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代偿的本金2371969.97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六分别在135768.9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