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尚启华,李强, 马鞍山市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521民初183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鞍山市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强:原告尚启华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皖0521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鞍山市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尚启华货款932900元;并自2015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李强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3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0元,合计21510元,由被告马鞍山市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