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胡广才,赵静,胡广德, 沈阳旗涵商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沈阳市大东区新鑫通轮胎经销处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辽0102民初1633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内容
胡广才、赵静、胡广德、沈阳旗涵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新鑫通轮胎经销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102民初163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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