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洪春兰,第三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 ,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4民初8051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洪春兰:本院受理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春兰及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04民初80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洪春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代偿款149296.52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其中17050.47元代偿款自2020年3月25日起、132246.05元代偿款自2020年5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11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为。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