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柯伟帆,张志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353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志强(福建省闽清县下祝乡源溪村一支路8号):本院对原告柯伟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81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张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柯伟帆11557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元为计息基数按月利率1%自2020年12月3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张志强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260元,由张志强负担(鉴于公告费柯伟帆已交纳,张志强应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柯伟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张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