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闽清县云龙乡镒源便利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民初70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闽清县云龙乡镒源便利店:本院对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闽清县云龙乡镒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闽清县云龙乡镒源便利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第381104号、第19710号及第15408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闽清县云龙乡镒源便利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