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国清,第三人-, 中科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福建旺鑫矿业有限公司易成正浩(福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
内容
福建旺鑫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国清与被告易成正浩(福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第三人福建旺鑫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起诉要求易成正浩(福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林国清支付工程款285737.9元及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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