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朱才斌, 闽清县恒丰胶合板厂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闽0124民初1007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
内容
朱才斌:本院受理(2021)闽0124民初1007号原告闽清县恒丰胶合板厂与被告朱才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7745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2536元(以37745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从2019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货款之日止,当期利率为4.2%,加计305即5.46%)。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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