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德胜,苏三岭, 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阳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321民初4178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南阳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三岭:本院受理原告李德胜与被告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阳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三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321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皖0321民初417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