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晓萍,方德坚,叶奋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闽0181民初5430号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方德坚、叶奋松:本院受理原告朱晓萍与被告方德坚、叶奋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81民初54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解除本院对坐落于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东外路12号蓝波湾小区6#1104单元房产的查封,不得对其强制执行;二、驳回原告朱晓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叶奋松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