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招玉,彭成清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成清:本院受理原告杨招玉与被告彭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