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幼容,王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幼容诉被告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畲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