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杰,王宁, 阜阳市睿华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222民初374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诉你及被告王宁、阜阳市睿华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地址不详,有关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222民初3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与被告王宁、李杰、阜阳市睿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王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贷款本金608330.01元及利息25181.37元(2021年2月14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阜阳市睿华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对被告王宁、李杰的位于太和县双浮镇商厦时代广场6栋106、303室的房屋(登记号201608110047)在主债权69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36元,由被告王宁、李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