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印廷,吴斌,邹宏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621民初279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斌、邹宏:本院受理原告任印廷与被告吴斌、邹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621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吴斌、邹宏支付任印廷工程款198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吴斌、邹宏返还任印廷劳务保证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任印廷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吴斌、邹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书,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