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薄安庆,李文娣,高居喜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皖1222民初4535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民法院
内容
李文娣、高居喜:本院受理原告薄安庆诉你们迫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有关法律文书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1222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文娣、高居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薄安庆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8259.13元,共计代还本息168259.13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23日起,以168259.13元为基数,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李文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薄安庆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76806.19元及利息29856.71元(含诉讼费1720元),共计代还本息106662.9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23日起,以106662.91元为基数,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高居喜对上述第二款项中被告李文娣不能偿还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薄安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24元,由被告李文娣负担。该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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