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邢长福,曹恒有,张棠,保险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8813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恒有、张棠:本院受理原告邢长福诉你们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辽0211民初8813号民事判决,要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邢长福54859.26元;被告曹恒有赔偿原告邢长福197140.74元;驳回原告邢长福的其他诉讼请求。逾期给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0元,由被告曹恒有承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曹恒有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