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苗淼,韩兴,朱玉娟,高宏林,贾冬梅,王力枢,高贺东,贾春梅, 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力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114民初364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内容
苗淼、韩兴、朱玉娟、高宏林、贾冬梅、王力枢、高贺东、贾春梅:本院受理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力支行诉被告苗淼、被告韩兴、被告朱玉娟、被告高宏林、被告贾冬梅、被告王力枢、被告高贺东、被告贾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114民初36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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