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严松木,孙连环,黄狄龙,庄小龙,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681民初2381号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严松木、孙连环、黄狄龙、庄小龙: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与被告严松木、孙连环、黄狄龙、庄小龙银行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681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严松木、孙连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借款本金99964.18元及利息、违约金(从2018年3月21日起至款项偿还之日止,按照普惠金融卡的章程和领用合约计算);二、被告黄狄龙、庄小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狄龙、庄小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严松木、孙连环追偿。本案受理费3242元,由被告严松木、孙连环、黄狄龙、庄小龙负担。因你下落不明,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