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万军,常旭东, 青海川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甘0123民初4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海川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常旭东:本院受理原告唐万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甘0123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青海川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唐万军交纳的保证金5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从2020年5月1日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唐万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2元,由被告青海川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和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