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皮小军,郭立力,卢翠玲,周小梅,雷保林, 兰州嘉盛钙业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恒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甘01执异62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兰州嘉盛钙业有限责任公司、郭立力、卢翠玲、周小梅、雷保林:本院受理的异议人皮小军与原案申请人甘肃恒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案被执行人兰州嘉盛钙业有限责任公司、郭立力、卢翠玲、周小梅、雷保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并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甘01执异6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在异议人皮小军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即自2014年3月13日至2034年3月13日止)中止向原案申请人甘肃恒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移交占有位于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环城西路无号第一层002室【家轩8号楼、建筑面积:286.84平方米,他项权证号:兰房他证(榆中县)字第6162号】及位于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环城西路无号【家轩8号楼、建筑面积:552.06平方米,他项权证号:兰房他证(榆中县)字第6161号】两处房产【产权证号:兰房权证(榆中县)字第2977号、兰房权证(榆中县)字第2978号】。二、驳回异议人的其他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执异62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