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焦兰生, 榆中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焦兰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你、榆中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焦兰生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3739.21元;2、判令被告焦兰生立即向原告支付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5月1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1823.53元,自2020年5月14日起以本金453739.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5%支付罚息,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支付复利至本息清偿之日;3、判令被告焦兰生立即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7444.90元;4、判令被告有权以被告焦兰生抵押的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路30号006栋1单元1103号房屋折价或者以该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榆中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所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提供的被告焦兰生手机号13893365471,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平街9号601室,本院查找后均无法联系到焦兰生本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