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榆中县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丁永梅,石永文,石春霞,李雁青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丁永梅、石永文、石春霞、李雁青:本院受理原告榆中县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及举证范围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8-15 |